网络安全是指在数字化环境中保护网络系统、网络资源和网络用户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窃取、破坏或篡改的威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网信系统中的网络安全问题更为突出,因此保障网信系统网络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信系统的定义和类型
网信系统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交流和交易的网络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主要涉及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医疗、电子教育等多个领域。因此,网信系统的类型也十分多样。如下表所示:
| 类型 | 定义 |
| —- | ————————– |
| 电子商务 | 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商业活动 |
| 电子政务 | 在机构之间或机构之内进行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 |
| 电子医疗 | 基于互联网的医疗服务和信息管理 |
| 电子教育 | 基于互联网的教育和学习服务 |
二、网信系统的网络安全问题
在网信系统中实现安全和可靠的信息交流和交易需要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但是,网信系统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网络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黑客攻击
黑客攻击是一种破坏信息系统、网络系统或电脑的非法行为。黑客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破解账号密码、入侵网站数据库、发起DDoS攻击等,从而窃取或破坏数据。
2. 网络钓鱼
网络钓鱼是一种利用虚假信息来欺骗用户的技术,诈骗者通常会通过仿造信任的网站来让用户透露个人信息、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
3. 病毒攻击
病毒是一种威胁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的程序代码,病毒可以通过邮件、文件共享、下载程序、植入USB等途径进入计算机系统并破坏数据。
4. 数据泄露
数据泄露指的是机密信息被未经授权的访问、窃取、公开或出售的行为,如果数据泄露涉及到个人身份信息、商业机密等敏感数据,给用户和企业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算的。
三、保障网信系统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保障网信系统的网络安全是企业和部门的基本安全工作之一,与危机管理、客户服务等一样重要,具有如下重要性:
1.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在网信系统中,用户的个人信息可以在各种环节中收集和使用,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消费记录、交易信息等。如果这些信息被非法利用,将会给用户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危害,因此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尤为重要。
2. 保障企业商业机密安全
需要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确保企业商业机密信息不被黑客窃取或泄露,企业在网络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都与信息安全的保障密不可分。
3. 保障网络运行稳定
网络的稳定运行是网信系统保障网络安全的之一条件,保障网络的稳定运行,能够有效的保障网络服务质量,减少因网络波动、攻击等问题导致的服务中断以及对企业和机构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四、应对网信系统网络安全问题的措施
针对网信系统中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保障网络安全。以下为保障网信系统网络安全的主要措施:
1.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
开展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使用户能够更好的识别和应对网络犯罪。
2. 安装网络安全软件
在计算机、手机、服务器等设备上安装网络安全软件,如杀毒软件、防火墙等,确保设备以及存储在设备中的数据及时得到保护。
3. 采用多种身份认证方式
采用多种身份认证方式,如实名认证、密码认证、生物识别等,以保障网上交易及信息管理的安全。
4. 经常更新补丁
管理者需要经常更新操作系统和网站的补丁和安全漏洞,以避免受到黑客攻击。
5. 建立安全备份措施
建立数据备份方案,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保护重要数据的安全,缩短数据恢复时间,从而更大限度的降低数据泄露带来的损失。
结论
保障网信系统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网络安全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持续改进的长期工程,我们需要努力提高个人和企业对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采取科学、规范的措施,共同构筑一个安全、稳定、可靠的网信信息空间。
相关问题拓展阅读:
- 网络安全法解读
网络安全法解读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判亏烂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空返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掘漏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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