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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险:紧迫的需求 (网络安全保险需求)

网络安全是现代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网络安全被日益当做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来看待。从各种网络犯罪活动的增长趋势来看,网络安全确实需要被重视。因此,网络安全保险是一个紧迫的需求。

网络安全保险是什么?

网络安全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以防止网络攻击带来的财务损失。如今,大多数公司或机构都依赖于网络系统,网络攻击有可能导致巨大的财务损失,因此网络安全保险的概念就应运而生。网络安全保险包括各种形式的保险,如网络攻击保险、网络安全责任保险、网络事故保险等。

为何需要网络安全保险?

在今天的数字世界中,网络犯罪日益增加,网络攻击的攻击方式和攻击技术也日益复杂多变。对于企业来说,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保护企业间的资产和机密,保障个人隐私和信用,确保贸易和服务的可靠性。网络安全事件不仅会破坏企业的声誉,还会导致公司无法开展业务活动。因此,网络安全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网络安全保险的好处:

网络安全保险为公司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保护屏障,在网络被攻击或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实质性的帮助,保证了公司的资产安全。网络安全保险包含全方位的保护,可以覆盖各种事故,弥补资产损失,并为企业提供支付赔偿费用的保证。

网络安全保险能够确保企业业务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保障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网络安全保险能够弥补企业因网络事故或网络攻击带来的财务损失。如果没有网络安全保险,企业可能会经受灾难性的损失,对企业整体造成极大的影响。

网络安全保险可以降低企业的网络安全保障成本。企业自行采取措施预防、处理网络安全事故的成本较高。网络安全保险为企业的安全提供了更全面、更专业的安排,减少了企业自主防范的成本。

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现状:

目前,网络安全保险市场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许多保险公司正在开发网络保险产品,并不断完善该领域的保险和措施。国内企业对网络安全保险的认知和需求程度也不够高。因此,保险公司需要积极推进网络安全保险的宣传推广,以提高企业对网络安全保险的重视程度。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解客户的安全需求和风险是提供网络安全保险的关键。在推广网络安全保险的同时,在保险责任、赔付标准以及投保规定等方面也需要与客户进行更为深入的沟通交流。

结论:

网络安全保险是企业应对网络安全威胁并减少损失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应积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提高网络安全的水平,并理性评估并投资网络安全保险。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和完善更具有竞争力和实用性的网络安全保险产品,并加强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交流,为保证客户的利益服务。通过合作,保险公司和企业可以共同建立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增强系统,创造更加安全和可信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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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保险包括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互联网保险包括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依据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这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也有待创新监管。

如果说2023年的《互联网保险尺册监管暂行办法》将互联网保险行业带入合规整顿期,即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便旨在建立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规则体系。意见稿共5章83条,围绕近年来银保监会强调的“持牌、持证、依法合规经营”主基调进行了全面规范。

1、强化资质管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围绕“持牌经营”,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需在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一方面,意见稿放开两大类主体,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皆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另一方面,意见稿也明确将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作为先决条件,如在第六十五条中强调“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为规范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私域流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销售咨询、产品推介等行为,意见稿围绕“人员持证”,一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另一方面也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两相结合强化了持牌机构对本机构所属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前,银保监会也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相信另外在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双重规范下,近年兴起的朋友圈宣传保险、今年走红的直播卖保险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创新形式,都将在健康合规的前提下获得长足发展。

2、完善业务规则:系统规范,分类监管

在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则”中,意见稿分业务条件、销售管理、服务管理、运营管理四节,构建起了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规则体系。如意见稿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这是对银保监会不久前印发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的贯彻,也突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的统领地位。

意见稿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还在第三章中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通过明确各经营主体的总体业务要求以及网络安全、风险管控、监管评价、消费者服务等具体要求,意见稿构筑亏游起了覆盖主体分工与协同的规则体系。

另外针对线上线下融合开销困销展的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意见稿也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并强调其需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且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不一致的需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在此基础上,意见稿还鼓励保险公司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3、提升服务质量:全过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加大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提升互联网保险服务质量,意见稿构建起了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宣传环节,意见稿强调保险机构应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避免虚假宣传等导致消费者误解。

在销售环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提高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的针对性,把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帮助消费者客观、及时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在售后服务环节,意见稿聚焦批改、保全、退保等客户服务以及查勘理赔、医疗协助、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要求不断加强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设,并建立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保险机构尤其应强化投诉处理:此前银保监会印发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将银行保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引导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中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有效衔接,提高保险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不难发现,意见稿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则的同时也旨在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通过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统领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迈上新台阶。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23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针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分类,人身险公司有44家,财产险公司有16家,总体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包括中国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保险、天安财险等在内的多家险企已率先在线上跑马圈地,中国保险公司山带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来。

首先在监管层面,上个月,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由中国保监会发布,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基础监管规范的形成。《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更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在保险主体方面,早在2023年,中国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并号称是指尖上的保险;去年,以“理赔简单,就在天安”为口号的天安财险“车易赔”APP在全国上线;随后,“中国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线”等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见,拼服务、拼体验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主体竞争的主要方向。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立足保险本身的同时,从渠道上也不断向外围延伸,分别与P2P平台、信用保证机构等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三个方面对2023年60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寿险公司进行评价后的前15名榜单: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背后的风险

应该说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互联网保险创新,方向是对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从目前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异位、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险产品创新异位

自2023年底由“三马”投资的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盗刷险、高温险、退货险、喝麻险、世界杯足球流氓险等创新险种不断涌现,寿险公司也相继推出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所谓的基于微信平台的“扔捞”产品,名字一个比一个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如世界杯足球流氓险从头到尾就没卖出几份,导致本来就比较便宜的3元/份,到后期直接降价到1分钱/份,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噱头。更有甚者,开发出雾霾险、赏月险、摇号险等,严重脱离保险的本质。

(二)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

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2023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23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洞唯指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三)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

目前,各家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纳配基本上都推出了简易赔付,即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视频,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分钟左右时间完成。应该说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国内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扩大。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

(一)保险产品创新: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保险本身,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记得若干年前,有一个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险种叫“酒驾险”,从始至终没卖出一份保单,但公司从上到下都非常开心,因为这个产品在当时引起了包括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与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下,从集体到个体,在物质和经济的指挥下,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细胞都在极力获取尽量多的资源,而忽视了资源本身的效用和价值。正像有一句话所说,走着,走着,忘记了出发的目的。

(二)保险风险管理:大数据为器

1.大数据在费率厘定中的应用。保单的费率设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源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设定的费率对应于投保人的风险等级,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尽量做到公平。确定费率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找出“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其实生命表就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之一年龄的一个分类。再如,在车险定价中城市交通的拥挤程度、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汽车的新旧程度等都可能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而这些因素或变量就是可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来确定。

2.大数据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风险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历史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无论是风险特征的描述还是数据资源的获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据财产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获取三个层级数据来支撑风险评估,之一层级是核心层,包括公司和行业数据,第二层级是紧密层,包括车型、汽车零整比、二手车等数据;第三层级是外围移动层,包括利用车载传感设备收集驾驶员行为数据等。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来讲,更多、更广的数据获取,可以更精确地识别个体对象的潜在风险,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模型,不断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准程度,以帮助判断和评估风险以及风险准备金。

3.大数据在反理赔欺诈中的应用。在确保数据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多样化的数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保单及理赔历史记录、行业数据、征信记录、公共社交网络数据、犯罪记录等),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理赔中可能的欺诈模式、理赔人潜在的欺诈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链条,应该是未来反理赔欺诈的主要方向。而对于整个中国保险行业来讲,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业级的保险数据信息平台,是反理赔欺诈的关键。目前,上海、江苏等省市已经实现理赔信息数据共享,在这些地区反理赔欺诈行为的成效明显提高。

4.大数据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中应用之核心—数据整合。目前保险公司的数据有行业平台的同业数据、前端客户APP导入(或现场出单)数据,中端中介、渠道、理赔、呼叫数据,后端财务收付数据,另外,还有定价系统的汽车零配件数据、人事系统的人员数据、稽核审计风控系统的风控数据等,种类繁多和庞杂,因此,急需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并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

(三)保险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之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之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车辆保险领域,通过装载在车上的无线电子设备,运用通讯网络,实现对车辆、道路以及行车驾驶员进行静、动态信息提取和行为记录,从而监督行车驾驶员人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进行出险前预防、出险中响应和出险后处理,从而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降低理赔成本。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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