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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助力安全运营 (收费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加紧推进信息化建设,互联网已经深入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并为社会大众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络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针对收费系统网络安全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助力安全运营。

收费系统是一类涉及金钱方面的重要系统,一旦被黑客攻击,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金钱,还有权利和声誉的丧失。所以,要想保证收费系统网络安全,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办法:

1. 安全策略制定

针对不同的收费系统,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安全策略的制定需要考虑系统的功能、业务流程、预算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同时注重科技创新和安全升级。制定完安全策略后,还需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安全监控、风险评估等工作,以及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培训和公共安全教育。

2. 认证授权

认证和授权是保证系统安全性的关键点。管理员应该对系统的不同操作进行严格的认证和授权。对于系统中的重要命令、配置文件、日志文件等敏感信息,需要进行详细的授权管理,确保只有合法用户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3. 数据备份

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数据的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多个备份架构,确保数据可以在短时间内恢复到任何一个时刻。同时,对于任何一次的数据备份,都必须严格控制存储设备的安全,以避免秘密泄露。

4. 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许多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这种技术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密,使攻击者无法获取重要信息。现在有很多加密技术可以使用,如SSL、SSH、代理和IPSec等。通过在网络和数据传输上使用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保护数据不被窃取。

5. 防火墙管理

防火墙的作用就是阻止未经授权的访问。防火墙在收费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防火墙需要设定合理的策略和规则,对系统访问进行严格的管控。同时,对于不同等级的访问,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并设置多重防护措施。除此之外,防火墙还需要及时更新、加固和优化,以保证其高效、稳定和安全性。

网络安全是人类社会在信息时代下面临的更大挑战之一,也是所有企业和机构面临的更大威胁之一。收费系统作为涉及金钱交易的系统,是网络安全中的高风险区域之一。为了保障收费系统的正常运作,我们需要整合各方资源,采用一系列科学的管理措施来加强网络安全的保障。以上的几点管理办法,旨在为收费系统网络安全保驾护航,保障金融稳定和公共生活秩序顺畅。

相关问题拓展阅读:

  • 广东出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出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令

      第297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19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伟中

年8月25日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车辆通行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高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的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联网收费、服务质量等实施行业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县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所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维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成立行业组织,制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和团体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单位监督、校核结算机构的清分结算等工作,并接受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有关投诉。

      第二章 路网运行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会同省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和出行信息服务等工作,推进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行。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向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报送路网运行数据、监控视频、路况等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运行情况,提示交通管制、安全出行、气象等信息。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容易拥堵的路段、特长隧道、特大桥梁、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制定相应的疏堵方案,并适时调整。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前款规定容易拥堵的重点区域采取信息指引、车流疏导和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改造扩容等措施,提高车辆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在改造扩容的土地使用等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条 除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关闭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隐患排查整治、拥堵治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因交通阻塞、中断等需要对车辆进行疏导或者分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引导车辆驶离或者绕行,并发布信息和绕行指引。

      第三章 联网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联网收费运营服务的规定,统一清分和结算。

      实行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服务方式,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保障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并对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网络安全、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工作,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

      第十五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清分结算工作;

      (二)全省联网收费系统的联网检测和运行监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全省高速公路路段费率参数和通行介质的管理工作;

      (四)全省联网收费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提供联网收费数据查询服务,处理联网收费的咨询、争议、投诉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泄露。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同时向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查询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信息,对车辆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出现结算数据错误的,结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发行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发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好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的发行、管理、推广应用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对发行错误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免费召回、修改或者更换,并配合开展清分结算工作。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通行介质,及时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调换、截留、篡改、干扰屏蔽、恶意损坏通行介质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介质。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应当与实际安装车辆唯一对应。禁止虚假申请和使用与实际车型、车类不符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服务单位以及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对所交纳车辆通行费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结算机构、发行服务单位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提出,由结算机构会同发行服务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给高速公路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对拒不补交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省人民批准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车型、车类、路段、时段、出入口、通行方向、支付方式以及运营服务质量、养护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调整。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提前终止收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收费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站站牌、公告牌,公开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保障车辆通行安全顺畅。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

      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大件运输通道建设要求,适当设置超宽车道,满足大件运输车辆正常通过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通足够的收费车道,配备相应的收费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移动收费终端。

      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出现无法正常收费等特殊情况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移动收费终端及时处理,或者将车辆引导至收费广场处理,保证收费站的通行秩序。

      收费站排队缴费车辆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疏导措施,做好安全警示和防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在收费站对车辆通行费交纳等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收费站工作人员指引至相应场所处理,不得故意堵塞收费车道、扰乱收费秩序。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收费站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收费站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着装规范、文明服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现场操作,保障车辆通行顺畅。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对货车进行称重检测。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提供检测数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或者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应当设置专用车道供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掉头。

      第三十条 车辆应当遵守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符合规定的装载和时速要求。

      未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的车辆,不得驶入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在高速公路通车时同步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停车、休息、如厕、开水供应、加油、充电等基本服务。县级以上人民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用水、用电、垃圾转运和污水处理等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结合交通量增长等情况逐步提供购物、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服务。

      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结合旅游休闲、农副产品推广、物流客运等拓展丰富服务内容。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维护服务区公共秩序,保障交通顺畅,保持公共场所卫生整洁。

      服务区停车场所应当按照车型、车类实行分区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标识指引停放车辆,不得违规长时间占用服务区停车位,影响其正常流转使用。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维护和改善的经费保障机制,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日常管养和提升,保证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和标准应当符合规范和要求,保持良好运营秩序。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或者服务区经营商户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公共卫生等进行规范指导,并承担服务区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商户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文明服务、明码标价,接受有关部门对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服务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救援队伍或者委托社会救援机构,提供车辆救援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设置救援点,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场地等,为救援服务车辆快速通行提供便利条件。

      高速公路使用者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并承担救助过程中的相应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选择的救援机构实施救助。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用,属于指导价的,按照省人民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服务并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社会救援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车辆救援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

      救援服务车辆在执行救援任务遇到拥堵借用应急车道的,应当在救援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被救援车辆应当服从现场组织和调度,配合救援工作,及时恢复路面通畅。车辆需要拖离现场的,应当将其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服务区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安全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维修场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的。

      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职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使用者调换、截留、篡改、干扰屏蔽、恶意损坏通行介质的,使用伪造通行介质的,或者虚假申请和使用与实际车型、车类不符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纳入收费公路实行联网收费的城市快速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的运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等相关活动,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公布、2023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修改的《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公布的《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规定。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必要的协助。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报警的接受和处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安全指导,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和电子邮箱。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提供电子公告、个人主页等信息服务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审查员,负责信息审查工作。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的任免和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备份措施;

  (二)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三)网络攻击防范、追踪措施;

  (四)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五)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60日以上措施;

  (六)记录用户主叫号码和网络地址的措施;

  (七)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八)信息群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以及其他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软件。第十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

  (二)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账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

  (三)以营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四)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五)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进行安全保护设计和建设。第十三条 销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产品)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密码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下列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

  (一)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国防单位;

  (二)银行、证券、能源、交通、邮电通信单位;

  (三)国家及省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第十五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信息审查员应当参加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第十六条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安全保障体系的设计、建设和检测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及计算机机房应当由有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关于收费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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