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难题,各类黑客和网络犯罪分子肆虐,给社会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在实现信息化和互联网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保障网络安全,加强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网络安全挑战。
一、网络安全面临的挑战
1.网络攻击风险加大
网络攻击已经成为威胁世界各地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网络攻击可以带来严重的可用性和可靠性问题,给企业生产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2.信息泄漏风险加大
信息泄漏风险是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旦信息泄漏,可能会带来极大的财务和信任损失,而这种损失往往不可挽回。
3.恶意软件的威胁
恶意软件是通过非法途径传播的,并且对网络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而当前,各类恶意软件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对用户及其设备的威胁也越来越高。
二、加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的措施
1.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意识教育是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的首要工作。只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才能够有效地避免一些安全问题的发生。
2.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体系
在安全技术方面,企业需要选用先进的安防设备和软件进行保护,并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支持体系。另外,企业应该不断更新安防技术,及时升级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措施。
3.加强设备管理
对企业的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设置多种安全认证机制对设备进行保护,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控,能够有效地避免黑客攻击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4.加强系统安全管理
建立安全防护体系,保障网络安全,加强系统的安全管理,在系统运行中开展实时监控,避免发生信息泄露等事件。
三、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1.加强制度建设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以应对突发事件。同时应建立网络安全检查机制,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网络安全情况,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2.加强组织管理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组织管理机制,通过专家组、安全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组织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程度,并提出完善的网络安全策略和规章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3.加强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加强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目前,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难题,要想保障网络安全,加强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和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管理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以适应网络安全环境的快速变化,以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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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营。
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第三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宽握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第六条 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
(一)之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由运营单位进行自主保护;
(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
(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
(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强制下进行保护;
(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专控下进行保护。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等级确定情况报送备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运营单位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备案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八条 运营单位选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安全产品或者选择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等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依法实行采购。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第十一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本市组建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应当公布救援,在接到救援请求时,及时提供救援服迹缓务。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姿巧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之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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