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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保护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符合国家标准,保护个人信息,让您安心上网。 (网络安全符合国家)

网络安全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和政策,旨在保护个人信息,让人们安心上网。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智能手机、电脑、平板等电子产品成为了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人们使用这些工具进行各种活动,包括网上购物、社交网络和在线支付等。而这些活动都需要输入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手机号、地址、银行卡号等。如果这些信息掌握在黑客或诈骗分子手中,将会给个人带来无尽的麻烦和损失。

此外,个人信息泄露还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的后果。例如,恶意分子可能会利用泄露出来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钓鱼攻击、垃圾邮件发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这些行为将会侵犯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破坏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人们必须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二、标准带来的保障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和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障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这个法律标准的出台,为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监管手段。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标准和规范,如《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这些标准的出台,为组织和个人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有利于提高信息安全和防范安全威胁。

三、网络安全保障的具体做法

作为个人和企业,要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的安全呢?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是防范网络攻击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首要任务。个人和企业需要认识到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事业中来。同时,加强对网络攻击的理解和防御,学会如何识别安全威胁并采取相应措施。

2. 使用有信誉的网络服务

如果使用不信誉的网络服务,很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因此,在选择电子商务平台、社交网络或在线支付商家时,需要对网站或商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选择口碑和信誉良好的商家和服务,才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 使用安全软件和工具

安全软件和工具可以有效防范恶意软件和网络攻击。个人和企业需要安装各种安全软件和工具,如防病毒软件、防火墙、网络监控、加密工具等,以此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定期备份数据

定期备份数据可以在意外情况下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建议个人和企业定期备份重要的数据,如照片、文档、视频等,以免因硬件故障、病毒攻击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数据丢失。

综上所述,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政策,可以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而个人和企业要做好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则需要从纵深安全、有信誉的网络服务、安全软件和工具以及定期备份数据等方面入手。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安心上网,享受数字生活的便利和乐趣。

相关问题拓展阅读:

  •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11月7日发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详细内容: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明游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雹槐滑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源腊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移动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姿带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好册衡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友做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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