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广泛。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各种信息也在网络上便捷传播。但是,网络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随着黑客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上信息的泄露和窃取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导致个人信息的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因此,。
网络安全法需要完善和配套制度的建设。互联网是全球的,各国之间的网络犯罪行为不断增加,互联网的全球性导致一个国家的法律影响力有限。通过完善网络安全立法并建立配套制度,可以规范互联网的秩序,维护网络安全。
同时,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对黑客和不法之徒来说是一块美味的“肉”,黑客们可以攻击网站,并窃取网站上尤其是用户的个人信息。一旦个人信息被泄露,就会引发用户大量的损失和麻烦。因此,应加强对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并建立相关条例和法规,严格惩处窃取和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有效地为用户的数据安全保驾护航。
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构,确保网络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可以组建专门的网络安全维稳部门,负责处理网络犯罪、网络安全事故等事件,治理互联网上的黑灰产业链,确保网络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对于重要的网络设备和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早期发现系统漏洞,有效地予以修补,也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加强对网络安全科技的研究和发展。网络安全科技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基础。科技人员需要不断利用新的技术和方法,研发新的网络安全技术,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降低黑客攻击和窃取的成功率。同时,也需要加强研究和发展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推进网络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保障全球互联网的安全。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部分,而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只有加强管理、强化法律监管,提高网络安全能力和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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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法的立法重点
网络安全法的立法重点
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其立法本意是要在我国领域内推广“安全可控”的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包含着三方面的意思,首先,在于“产品的安全可控”,即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损害用户对设备和系统的控制权;其次,在于“数据的自主可控”,即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提品或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重要数据,损害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第三,在于“用户的选择可控”,即禁止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性,限制用户选择使用其他产品和服务,损害用户的网络安全和利益。
要点一
网络空间原则制度。《网络安全法》前所未有的提出了网络空历物粗间概念,丰富了我国享有的范围,其将网络空间视为是我国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将网络空间的概念上升为国家,更有利于保障我国合法网络权益不受他国或国外组织的侵害。一切在我国网络空间领域内非法入侵、窃取、破坏计算机及其他服务设备或提供相关技术的行为,都将被视作是侵害我国国家的行为。
要点二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确立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网络安全分为五个等级,随着级别的增高,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介入的强度越大,以此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起到监督和检查。
要点三
实名认证制度。《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者及其他主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采取实名认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入网手续办理、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实务中,这一制度灵活性及可操作性较强,可采取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方式进行。但是,实名认蚂闷证的工作必须落实到位,若不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则更高可对平台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要点四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网络安全法》对提高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可控水平提出了相关法律要求,并配套相继出台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该《办法》与《网络安全法》均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明确了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对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应当经过网络安全审查。涉及国家安全、军事领域等产品及服务的采购,若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经过国家安全审查。
要点五
安全认证检测制度。针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肢镇用产品,《网络安全法》规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要点六
重要数据强制本地存储制度。该制度主要调整的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搜集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的合法性问题,规定了需要强制在本地进行数据存储。
要点七
境外数据传输审查评估制度。本地存储的数据若确属需要数据转移出境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经过安全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另外,该制度还规定了一些法律拟制的情况,比如拨打国际、发送国际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跨境购物以及其他个人主动行为,均可视为已经取得了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要点八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在如何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一问题上有了相当大的突破。它确立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形式上,进一步要求通过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被收集者同意后方可收集和使用数据。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加大了对网络诈骗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对网络诈骗严厉打击的相关内容,切中了个人信息泄露乱象的要害,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立法原则。
要点九
个人信息流通制度。针对目前个人信息非法买卖、非法分享的社会乱象,《网络安全法》给出了一记重拳。规定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义务。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不在此列。这样的规定即杜绝了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滥用,又不影响网络经营者及管理者由于自身企业发展需要所面临的大数据分析问题。
要点十
网络通信管制制度。网络通信管制制度的确立目的是在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下,通过赋予行政介入的权力,牺牲部分通信自由权,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制度。该做法是国际通行做法,例如在发生暴恐事件中,可切断不法分子的通联渠道,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这种管制影响是比较大的,因此《网络安全法》严谨地规定实施临时网络管制,需要经过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一般来说,网络通信管制制度的实施是短时性的,一旦事件处置结束,会立即恢复正常通信,以尽可能小的对个人通信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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