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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禁止出售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出售信息)

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在不断的演变和变化当中。我们已经能够依赖计算机来处理我们的个人信息,如银行卡信息、社交账号、邮箱账号等等。虽然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为我们带来了很多好处,但是与此同时,它也允许我们的个人信息遭到破坏,如黑客入侵和个人信息泄漏等问题。因此,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安全。网络安全法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它禁止出售个人信息,以保护公众的利益。

网络安全法是一项关于网络领域的法规,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它于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本质上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这项法规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严格限制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使用。因此,对于那些从事出售个人信息业务的人来说,这个法规会对他们的业务产生巨大的影响。

为什么出售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

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其要求这些机构应当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以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该法规强调,任何针对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出售个人信息不仅会违反该法规,还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身份盗用等违法行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黑客或犯罪分子可以将其用于违法行为,如信用卡欺诈、虚假购买等。若当事人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此类行为,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禁止出售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网络安全法的监管和管理措施旨在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网络环境,以保护公众和企业的利益。禁止出售个人信息的原因很简单,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没有人有权利随意收集和出售这些数据。如果我们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将会受到不可估量的伤害。此外,由于出售个人信息活动是一项非法行为,因此禁止这种行为可以预防黑客和犯罪分子的不当行为。

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保护公众的隐私和信息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聚集和使用大量的个人信息可以帮助企业预测和研究市场、客户需求和消费者趋势。但是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这些数据将失去意义。这也意味着,如果一个公司发现自己的审核措施不当,导致其客户数据泄露,公司将需要承受巨大的信任和声誉损失。因此,强调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将有助于建立方便、透明、可信的在线商业环境。

结论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规,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通过禁止出售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以技术手段保护了个人信息。这项法规的目标是使公众免受各种网络威胁的侵害,维持稳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单从过去几年来全球范围的数据泄露事件就能证明,对于网络安全的投资和预防尤为重要。因此,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规,保障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安全。

相关问题拓展阅读:

  • 2023年6月1日有哪些法律法规将正式影响我们的生活?
  •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2023年6月1日有哪些法律法规将正式影响我们的生活?

1、网络安全法: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2、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50条将入罪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京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毕铅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共十三世好条,包括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十个方面内容,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新的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手返好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6月1日起无人机进入实名登记时代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正式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宣布上线测试运行民用无人机登记注册系统。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更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要求自2023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4、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鼓励实施农药减量计划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

5、下月起微信公号未经许可禁发新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细则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网——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备受关注的《网络安全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我国之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它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从此有法可依,网络空间治理、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网络犯罪惩治等即将翻开崭新的一页,对保障我国网络安全、维护国家总体安全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网络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

共七章七十九条,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维护网络与合法权益。

  该法之一条即明确规定“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支持与促进网络安全。

  专门拿出一章的内容,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网络安全体系,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大网络安全投入、研发和应用,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提升保护水平。

  强调网络运行安全。

  利用两节共十九条的篇幅作了详细规定,突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哗兄卖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乱逗,“不得出售个人信息”。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网络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实行“1+X”监管体制,打破“九龙治水”困境。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明确相关利益者法律责任。

  该法第六章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关键信息基础设置运营者,以及网信、公安等众多责任主体的处罚惩治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总体来说,该法呈现出六大亮点明确禁止出售个人信息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诈骗;从法律层面明确网络实名制;把对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摆在重要位置;惩治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行为;明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

  之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尘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移动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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