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加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再是某些行业或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而变成了大众都需要关注的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泄漏已经变得越来越严重,更加威胁到人们的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近年来,不少企业和机构都被曝出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事件,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震撼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技术规范是必须要掌握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提升密码安全性和管理
在现实生活和网络生活中,密码是保护个人信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一环。因此,提升密码安全性和管理也是很重要的。我们需要使用复杂的密码,并且要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定期更改密码。另外,在不同的网站或应用中使用不同的密码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可以考虑使用“双重认证”或“指纹识别”等更加安全的方式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教育自己提高安全意识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赖于技术手段,更要依赖于人们的意识和理念。因此,教育自己提高安全意识也是很重要的。我们需要了解网络安全的基础知识,并且能够辨别和分辨发现可疑网站和邮箱,以及电子邮件中的钓鱼邮件等等。同时,在使用网络时,我们也要时刻保持警觉,防止受到欺诈。
三、掌握防病毒、防木马、防黑客攻击等技术
获取个人信息的黑客攻击是一种非常流行的攻击方式,而病毒、木马等恶意软件也是非常常见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我们需要掌握防病毒、防木马等技术。这包括了使用防病毒软件、不轻易下载或使用未知来源的应用程序或软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和软件等。同时,我们还需要提高加密技术的使用和应用,以防黑客攻击。
四、定期备份个人数据
定期备份个人数据是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无论是我们的电脑、手机等设备都可能出现数据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备份是尽可能减少数据损失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我们需要定期备份个人数据,确保其安全性。
五、知道自己的权益和有关法律的知识
随着个人信息泄漏事件的增多,和一些机构也制定了一些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我们应该了解我们自己的权益并知晓相应的法律知识,掌握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维护的基本方法。如果发现个人信息泄漏事件,要及时报告相关机构处理。
网络安全技术规范已经变成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提高密码安全,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定期备份个人数据以及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有关法律等都能够为我们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掌握网络安全技术规范并切实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相关问题拓展阅读:
- 网络安全法第59条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59条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会受到处罚如下:
1、对拒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网络运营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网络运营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3、对因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源掘氏,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散正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雹散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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