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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定义解析 (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定义)

在当今信息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已成为较为敏感的话题。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在日常生活中交换和分享大量的个人信息。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信息安全领域的热门话题。为此,网络安全法在2023年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国民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其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保护被赋予了很大的关注,为了更好地了解个人信息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对网络安全法中的个人信息定义进行详细解析。

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即,只要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将这些信息与具体自然人相联系,这些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身份信息:常用的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等;

2. 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指纹、虹膜等生理特征信息;

3. 个人健康信息:体检报告、医疗记录、药物处方等;

4. 个人财产信息:银行卡号、信用卡号、工资、纳税等;

5. 个人网络行为信息:浏览记录、搜索记录、购物记录、社交媒体账号等。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个人敏感信息”的定义,这些信息是指个人信息中影响个人隐私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2. 个人财产信息;

3. 个人身份信息;

4. 个人网络行为信息。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在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等处理方式中,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网络运营者必须重视的问题。

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于网络运营者来讲,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维护用户信任和提高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手段。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个人信息的管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具体来说,网络运营者应当通过以下措施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

1. 加密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应当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盗用;

2. 安全检测:采用安全检测软件、防病毒软件、安全审计或漏洞扫描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处理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等安全威胁;

3. 内部管理:建立完整的数据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4. 获取授权: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同时需清晰告知用户信息的用途、范围及可否撤回等相关事项。

另一方面,除了网络运营者,个人也应当加强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以下是几个值得注意的方法:

1. 设置强密码:设置不易被猜测的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2. 避免息:避免在公共场合公开个人敏感信息,如号码、家庭住址等;

3. 注意网站隐私政策:在注册账户或使用某个网站服务时,一定要注意该网站的隐私政策;

4. 取消无用账户:遗弃的账户或在闲置中的账户可能会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及时取消或注销这些账户。

结论

网络安全法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保护已成为网络信息安全领域中的重要话题。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广大网民不得不注意的问题。因此,对于用户和网络运营者来说,都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有保护好个人信息,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相关问题拓展阅读:

  • 民法典中是如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民法典中是如何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此前受到各方关注的个人信息做出了规定。有专家指出,这是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

草案首次在民法中明确“个人信息”定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7日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共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6个分编。

值得关注的是,人格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第六章除隐私权外,还写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

于2023年10月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已经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次人格权编草案则对个人信息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个人信息的存储安全等。

“草案中的条文虽然不是很多,但是细化了《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保护隐私权和个手改厅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也使得个人信息在民法层面的保护得到加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人格权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具有开创性意义。

隐私护卫队注意到,此次草案中对“个人信息”延续了《网络安全法》中的定义,即个人信息指的是能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而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个人信息既包括自然毕隐人身份信息歼唤,又包括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信息。对此,张新宝说,法律草案的一审稿往往只是框架。一审稿发布后,全国人代会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意见,对草案进行调整和打磨。个人信息作何具体定义,将来是否会有变化,还要看接下来的调整过程。

此外,针对此前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删除难、注销难等情况。草案中还明确了自然人可以请求信息持有人及时删除个人信息的情况,即在存在非法收集、使用信息的行为;持有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持有的信息储存期限依法已经届满;根据特定目的,持有已经没有必要等。

若自然人明确拒绝 收集使用其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仍须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利用爬虫等技术收集网络上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再利用的个案引起不少争议。

此次的草案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在自然人同意范围内;进行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或统计等行为;为维护公序良俗的必要行为等。

其中,草案指出使用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信息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使用该信息侵害该自然人重大利益或自然人明确拒绝他人使用的除外。

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本人明确拒绝,即使是已经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他人收集或使用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无疑对违背自然人意愿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途径,而对现今依靠二次利用息开展业务的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

曾经代理徐玉玉案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椿晖在接受南都采访时亦表示,此次在民法层面确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未来保护自然人的权益、提起诉讼奠定了一个基础。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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