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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化: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

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化: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之一,尤其是在全球疫情的背景下,互联网的使用量和频率大幅提升,互联网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也日益增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网络安全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的公开化,是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对互联网单位及个人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时依法收集的相关信息,包括检查取证过程中查获的相关物证、证据,以及执法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等。通过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的公开化,可以增强社会监督力度,提高公众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对网络安全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网络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和推进。

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的公开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网络安全监管力度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愈发复杂化和难以解决。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的公开化,可以使公众及时了解网络安全执法工作情况和成果,促进社会监督和参与,增强网络安全监管力度。同时,公开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可以增加企业和个人对网络安全合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二、保障公平公正执法

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的公开化,可以加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管和评估,推进执法确保公正、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公开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可以使检查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促进信息公开

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的公开化,是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一个很好的实践。通过公开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可以提高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权威、可信的信息,增强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度,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四、建立网络安全文化

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的公开化,不仅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执法,还促进了全社会对网络安全法规的认知和遵守,建立了一个全民参与、协同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良好机制。同时,公开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还可以传递正确的安全意识和信息,扩大网络安全知识普及的渠道,不断提高公民的安全防范能力。

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化,是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公开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可以加强公众对网络安全执法工作的监督、提高社会对网络法规的遵守、推动全民建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在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增多的当下,可以说公开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对于维护网络安全至关重要,应当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支持。

相关问题拓展阅读:

  • 互联网加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 网络警察的业务工作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互联网加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由互联网衍生的问题成为监管的重要对象。与此同时,互联网提供的便利也成为监管应当充分利用的资源和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不断提高监管和执法水平,成为数字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发展

现代社会,监管与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具有社会价值的活动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节,通过矫正违法行为,促进和鼓励良好行为方式,达到良好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目的。虽然一些监管和执法方式有其通用性,但由于时代生存、活动环境的不同,会产生带有时代特点的活动方式和组织方式,因而必然形成与时代相适应的新的监管手段和执法方式。

近年来,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迅猛,深度融入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极大地影响、改变了经济和社会的运行方式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深刻地影响着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对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影响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网络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产生了新的监管和执法领域,需要跟进和介入;二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和生活方式,的监管和执法需要做出相应调整或改变;三是网络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技术创新,为提供了更有效的监管和执法手段。正是源于互联网产生的影响,使得“互联网+”率先成为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发展要求,努力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各领域进行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在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后,“互联网+”监管执法逐步上升为治理的重要内容,旨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带来的正向作用和价值,提高监管和执法的能力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推进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202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把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作为重要要求。2023年《工作报告》明确把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作为重点工作。2023年8月,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建设实施纲要(年)》(以下简称《纲要》)完善和提高了法治的标准要求,将已有的“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标准,升级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标准。新标准除了突出人民性外,也彰显了智能性的要求,将“智能高效”作为应对、响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对法治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纲要》明确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从而将“互联网+”监管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23年9月9日,亮掘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之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二、“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内涵

“互联网+”监管执法是依托互联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监管执法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新的监管手段的使用,推动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联动、监管数据可分析,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智慧监管执法。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意蕴,它不仅是一种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更是一种新的平台、新的机制。

新的监管执法方式。“互联网+”监管执法提供了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实圆键樱施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远程取证固定证据等远程监管;运用业务信息系统和执法检查移动端等信息化工具可以实施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这些已在实践中开展以及在未来不断探索的新的监管方式,不仅可以为行政执法提供直观、可靠的证据和支撑,而且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监管人员“人少事多”等难题。

新的监管执法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了新的监管执法支持。通过信息化技术、装备配置和应用,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移动行政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全网通对讲机等让行政监管执法更智慧、更便捷,有利于提高监管执法的效率,确保公平公正、廉洁执法。

新的监管执法机制。“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推进全国统一的“互联网橘丛+”监管系统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监管执法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从而实现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监管执法为打破行政监管和执法地域、领域、部门等阻隔创造了条件,为监管和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诿扯皮等问题,还有利于推动部门、地域之间的有效合作和深度融合。

新的监管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执法旨在打造覆盖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系统,涵盖行政监管执法可视化、综合统计分析、监管事件跟踪分析、监管效能评估等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更大限度满足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执法决策的使用需求,提升行政监管执法的决策分析水平。

三、为“互联网+”监管执法创造条件

近年来,在中央和国家层面的重视和推动下,不少地方和部门在“互联网+”监管执法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推动法治建设和数字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互联网+”监管执法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持续工程,需要不断更新理念,加强组织保障,提供技术、法律和政策支撑。

理念转变。行政监管执法需要与时俱进。与技术转型升级、经济社会活动变迁等监管和执法领域、对象的发展相比,行政监管和执法有相对的延后性,这符合行政监管和执法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管和执法是消极的。由于监管和执法领域的扩展、新问题的出现和新技术的运用,行政监管和执法必然要予以回应。因而,行政监管和执法不能固守传统的监管和执法理念、方式方法,而需要根据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发展采取回应性的举措,及时采用新型的监管和执法方式。

技术支持。“互联网+”监管执法的实现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联通各地区各部门监管系统,因此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不仅意味着要将既有技术创新成果在行政监管和执法中进行运用,而且要实现技术标准的统一和融合。目前,“互联网+”监管执法的障碍是行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意愿不高、推进力度不足导致程度较低,进而影响了“互联网+”监管执法的推进。因此,“互联网+”监管执法平台和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统一且系统的规划,并要进行充分、有机对接和融合。

安全保障。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引入、广泛运用以及其积极作用的发挥,是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的。由于新技术、新应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网络安全环境,或带来全新的问题和挑战,因而,“互联网+”监管执法必须关注和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注重在新的环境下各类主体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保护国家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网络警察的业务工作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1、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对本地区党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重要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2、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国际互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组织和安全员的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要害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落实。

  5、依据国家有关计算机机房的标准和规定,对计算机机房的建设和在计算机机房附近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6、依据国家有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所)防雷防静电的标准和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所)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工作实行备案登记和安全审核制度。

  7、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

  8、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进行管理。

  9、查处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国际出入口信道、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网吧”、”网络咖啡屋”、”酒店电子商务中心”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备案登记和安全审核制度。

  11、掌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12、对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的情况给予查处,对上述地址、目录、服务器,应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删除。

  13、负责接受有关单位和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报告,查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和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悉伍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等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案件。

  14、掌握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研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和打击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

  15、研究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的取证、破译、解密等侦饥老破技术,并负责对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取证和技术鉴定。

  16、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辐射、泄露等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评估。

  17、对烂陆升有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

  18、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

  19、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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