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作为一个沿海开放省份,福建省在网络安全方面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然而,在各级的领导下,福建省依托数字福建建设,大力推进网络安全工作,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为互联网时代的护城河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数字福建是福建省委、省在信息化领域的重点战略,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实践。数字福建共有12个子系统,涵盖了政务、医疗、农村、教育、交通、环保、公安等各个领域,目前已基本实现全覆盖。数字福建的建设,为网络安全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利用数字福建,福建省加强了政务信息安全保障、医疗信息化安全保障、农业信息安全保障、教育信息安全保障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建设。特别是在政务信息安全建设方面,福建省建立了大数据治理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了政务信息的稳妥保密。
数字福建的建设不仅为福建省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更为福建省的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网络空间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福建建设的必要前提。福建省积极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加强了互联网信息管理、互联网应用服务管理、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等方面的工作,推进了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福建省还联合多个部门成立了网络安全产业与信息化协同发展联席会议,整合了线上线下资源,促进了网络安全产业与信息化产业的融合发展,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举措。
数字福建建设过程中,福建省坚持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制,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福建省公安厅建立了网络安全总队,专门负责网络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福建省还积极倡导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训,提高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通过全员参与、共同建设的方式,数字福建成为福建省为保障网络安全而建设的坚实护城河。
数字福建建设的成功经验,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作为一个网络安全重点省份,福建省用数字福建建设加强了网络安全体系建设、推进了网络空间治理,为互联网时代的护城河贡献了中国力量。在未来,我们相信在数字福建的发展下,福建省将更好地推进数字化发展,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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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2023修订)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2023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推动电子政务资源的统筹建设和整合共享,规范我省电子政务管理,提升数字福建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应当统筹整合全省电子政务资源,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政务均衡发展,推进全省政务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务信息化成果平等共享。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保障项目建设和应用所需经费,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电子政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信息化培训,提高城乡居民的信息化应用能力。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发展规划及标准规范,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综合管理和调度使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统建共享要求,新建或者共享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并负责信息的采集、更新、处理,配合做好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工作。第八条 为电子政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根据职责或者协议承担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九条 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同级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第十条 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网络及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安全可控。第十一条 对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给予表和返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省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电子政务规划和我省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报设区市没扰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省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方案,并报省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部署的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任务,应当纳入数字福建建唤察饥设范畴。第十四条 编制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公布后,制定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后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省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的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第十六条 全省电子政务骨干网络由省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运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接入工程。应用单位现有专网应当整合到全省电子政务网络体系。第十七条 全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和物联网政务应用平台实行统筹规划,可以采用自建或者购买服务方式,由省、设区市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县(市、区)应用单位统一接入使用市级数据中心和物联网政务应用平台。
应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数据中心。已经建成的部门专用数据中心,应当逐步整合到本级政务数据中心。
应用单位负责整合本系统感知资源。新增感知资源应当报同级人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应用单位应当向符合数字福建有关规范要求的云平台购买备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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