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出租微信号、淘宝账号、
银行卡、身份证号等,200元/天”
“日结,长期有效”
看到这样的信息是否心动,以为发现了新的“赚钱”方式。殊不知,这种”赚钱”方式其实可能涉嫌犯罪。
01
案例一
钟某利用本人身份证在兴业银行、福建农商银行办理两张银行卡,并利用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进行非法转账,获利900元。网安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5日,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02
铙某将自己注册的“京东”APP账号出借给朋友使用,从事网络赌博或网络诈骗转账,从中获利数百元。网安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