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内收发货人、境外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以及申报单位应该如何填报?下面给大家做一个总结。
一、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 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2.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5. 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二、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三、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1. 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2.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该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3. 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5. 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
6. 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四、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关人员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